增加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评价主体目前,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评价的主体是教师。教师作为教学评价单一的主体,其对教学评价的主导是全面的,这有利于将职业道德教育的教学实施与教学评价统一起来,促进并提升职业道德教育教学的效果;但是这一方式,也存在弊端,单一评价主体且采取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评价方式,将使得整个教学处于一个较为封闭的状态,不利于接收来自行业的信息,不利于将岗位实践内容带入到具体的教学之中。尤其是在教学评价方面,将导致评价内容与工作实际出现某种程度的脱节。遵从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秘书工作职业道德修养的论述,并将其贯彻落实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具体实践之中,有必要将用人单位增设为文秘专业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评价主体。一是校企联合完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评价内容。完善文秘专业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评价内容,学校教师的最终目的是培育符合用人单位职业道德需求的秘书人才。学校既可以深入用人单位开展调研获取情况,也可以联合企业通过校企专业建设委员会,推动文秘专业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评价内容完善。双方联合完善可以做到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也符合用人单位文秘岗位实际要求。因此,双方可以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秘书工作职业道德修养的论述,结合实际情况,联合开展攻关,将“五不”要求有效融入教学评价内容体系之中。二是校企联合推动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评价实施。从教学评价来看,在文秘专业职业道德教育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秘书工作职业道德修养的论述。首先要有切实实际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组织,而当前教学中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组织,多数停留在学校教室里,较少有真实环境中的有效实施,如果能够让学生深入用人单位的秘书岗位切身体验、感受职业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将“纸上谈兵”式教学转变为“坐言起行”式实践,就能够让学生在具体真实的道德实践中做出选择,从而为教学评价的实施提供有效的支撑。三是校企联合落实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评价要求。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秘书工作职业道德修养的论述转化至教学之中,提高教学评价的有效性,还需要校企联合落实教学评价的要求。学校负责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内容的评价,用人单位负责职业道德、教育道德实践的评价。双方在各自负责的领域,承担相应的职责。当然,双方也应该彼此建立较为固定、稳定的联系,推动道德理论教育与道德实践教育彼此之间相融相通,更好地提升理论教学的指导性和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并将有关教学评价获得的信息反馈至教学实施之中,推动教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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